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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蜂王泡酒构成盗窃获刑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离奇的盗窃案,被告人覃某因盗窃胡蜂“蜂王”被依法判刑。
被害人方某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某村经营有一家养殖场,方某在该养殖场内养殖有胡蜂蜂王。案发前曾有买家向方某定购了450只“红娘蜂王”。2023年12月4日夜,被告人覃某跟朋友一起到方某养殖场内的夜宵摊喝酒,无意间得知该养殖场的厨房冰箱内存放有胡蜂“红娘蜂王”和蜂蛹,于是顿生歹念。次日凌晨1点多,覃某趁朋友还在喝酒之际,独自翻墙进入方某养殖场的厨房内,从冰箱里盗走一个装有450只胡蜂“红娘蜂王”的木箱以及3斤蜂蛹。2023年12月5日,当买家上门提货时,方某却发现自己原先为买家准备的450只蜂王不翼而飞,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鉴定,被盗的450只“红娘蜂王”价值11250元、被盗的蜂蛹价值300元。
在法庭上,当法官询问覃某偷盗的理由时,其回答令人无语:“我就想把蜂蛹‘拿’回去炒给工友们吃,这样我感觉比较有面子。至于蜂王,我只是想‘拿’回去泡酒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5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最终法院根据覃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累犯等情况,以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本案承办法官潘冰亦介绍,盗窃蜂群不仅触犯法律,还有被蜂蜇伤的危险。“不问自取,即为盗”,盗窃无论大小均为违法。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对偷盗的财物缺乏足够的认知,并不知晓其价值所在,总以为顺手牵羊偷拿别人一些看起来很平常的物品没什么大不了的,殊不知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正所谓“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要以自己的“无知”来衡量被盗财物的价值,切勿触碰法律底线,否则定当自食恶果,悔不当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