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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法院: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员工工作年限应当如何计算?
姜某自2012年10月入职某渔具公司,并根据公司指示,先后在某渔具公司、某进出口公司、某工业公司工作。姜某的社会保险先后由上述3个公司缴纳。3个公司存在股东交叉、混同用工的情况。姜某在某工业公司工作至2021年12月,于2022年2月以某工业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加班费等原因解除与某工业公司的劳动合同。后姜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欠发工资等,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部分请求。姜某不服,向即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某工业公司自2017年7月至2022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工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欠发工资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工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系某进出口公司的100%持股股东,且宋某曾担任某渔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系某进出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工业公司的监事。宋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且三公司业务经营存在关联关系。某工业公司、渔具公司与进出口公司存在股东交叉、混同用工,可以认定三公司为关联企业。根据公司安排,姜某先后到上述3个公司工作,于2022年2月与某工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某工业公司系由2017年7月成立的某宋氏公司更名而来,因此,可以认定双方自2017年7月至2022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因某工业公司拖欠姜某工资,应支付姜某经济补偿。关于经济补偿的年限,因三公司系关联公司,经济补偿年限应从第1个公司工作开始计算,即自2012年10月开始计算至2022年2月。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