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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托老同学“找关系”安排工作,结果......
只要“有关系”
就能搞定好工作?
苦苦等待一年
等来的却是......
案情回顾
孙某与在某企业任职的被告吴某是同学,吴某告诉孙某自己在该企业位高权重,有“门路”通过非正式渠道帮孙某搞定企业后勤岗位,工作轻松,工资也高。
孙某在吴某的劝说下动了心,前后共支付数千元给吴某用于“打通关系”,还辞去了原单位的工作,在家等入职通知。等了一年,没有回响,双方多次沟通未果,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返还其支付的好处费并赔偿其辞职所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
九江经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委托吴某通过“找关系”“走后门”等非正当方式绕过企业正常招聘程序实现就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该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被告吴某基于该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金钱应予返还。结合考虑孙某的年龄、社会经历等多方面因素,该非正当渠道应并不足以使孙某做出辞去原有工作的决定,故对于孙某辞去原有工作所产生的后果及损失,由孙某自己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录人员
都有严格的规定和程序
找工作时务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切勿轻信所谓的“有关系”
以免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