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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要求经济帮助吗?
多年感情不和
夫妻二人最终分道扬镳其中一方提出离婚后有经济困难另一方应当给予扶持吗?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柳某(女)与陆某(男)经人介绍认识,于2015年6月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相识时间短,缺乏足够了解,婚后争执不休,经常闹离婚。陆某曾于2020年1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2022年,陆某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本案庭前调解及庭审过程中,柳某均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陆某补偿,因其已年近五十,劳动能力减弱,且无养老保险与生活保障。
法院审理
陆某于2020年1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作出不准许离婚的判决后,双方感情并未缓和,陆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柳某亦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陆某诉请与柳某离婚,予以准许。
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本案中,柳某明确以其年纪大、无劳动能力、无生活保障等理由请求陆某支付补偿金,法院综合考虑陆某的年龄、劳动能力、身体状况、 取得拆迁补偿情况等因素,酌定陆某补偿柳某10万元。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相互扶助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强制义务,任何一方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逃避履行对配偶的扶助义务。本案中,柳某确因身体原因存在一定的生活困难、无固定的生活保障,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经济能力、身体状况等因素,判决有负担能力的陆某给予柳某一定经济帮助。
离婚经济帮助,即当离婚后一方生活陷入困难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离婚经济帮助是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在离婚后的继续和延伸,有利于保护离婚时处于弱势一方的权益。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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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