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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要求经济帮助吗?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4-05-28 15:31:57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多年感情不和

夫妻二人最终分道扬镳

其中一方提出离婚后有经济困难

另一方应当给予扶持吗?

 

案情简介

  201411月,柳某(女)与陆某(男)经人介绍认识,于20156月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相识时间短,缺乏足够了解,婚后争执不休,经常闹离婚。陆某曾于20201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2022年,陆某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本案庭前调解及庭审过程中,柳某均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陆某补偿,因其已年近五十,劳动能力减弱,且无养老保险与生活保障。

 

法院审理

  陆某于20201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作出不准许离婚的判决后,双方感情并未缓和,陆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柳某亦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陆某诉请与柳某离婚,予以准许。

 

  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本案中,柳某明确以其年纪大、无劳动能力、无生活保障等理由请求陆某支付补偿金,法院综合考虑陆某的年龄、劳动能力、身体状况、取得拆迁补偿情况等因素,酌定陆某补偿柳某10万元。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相互扶助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强制义务,任何一方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逃避履行对配偶的扶助义务。本案中,柳某确因身体原因存在一定的生活困难、无固定的生活保障,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经济能力、身体状况等因素,判决有负担能力的陆某给予柳某一定经济帮助。

 

  离婚经济帮助,即当离婚后一方生活陷入困难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离婚经济帮助是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在离婚后的继续和延伸,有利于保护离婚时处于弱势一方的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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