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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怎么办?
一、什么情形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费用由谁来承担?
依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工伤发生的费用,一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1)医疗费: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康复费: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以四川为例,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标准为: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每天30元。
3.异地就医费交通食宿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以四川为例,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标准为:城市间往返的交通费按长途公共汽车、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席、轮船三等舱标准,凭有效票据报销1次,超过规定标准的费用部分自理;途中伙食费包干标准为每天60元(与住院伙食补助费不重复享受);住宿费在每天300元限额内据实报销;食宿费报销的最长天数不超过3天。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会平均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会平均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会平均工资×30%。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工伤医疗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9.劳动能力鉴定费: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3.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确定。
4.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5.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承担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6.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费用承担
7.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五、谁来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六、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七、工伤申报流程
1.工伤备案:发生工伤之日起15日内(死亡3日内),参保单位前往社保局办理工伤事故备案。
2.工伤认定:发生工伤之日起30日内,参保单位前往参保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3.工伤鉴定:伤情恢复后前往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4.工伤待遇申报:鉴定结论下达后,参保单位前往参保地社保局进行工伤待遇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