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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横祸!男子上班路上,被同事前男友假想为情敌杀害,算工伤吗?高院判决……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4-06-13 12:37:14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广西一男子

被同事前男友误认为是情敌

上班途中遭刺杀身亡

他能算工伤吗?

经历一审、二审

甚至闹到高院

结局大反转!

 

事件回顾:

男子上班途中

因被同事前男友假想为情敌杀害

张某任职于广西钦州市某医院,他与王某的女友孙某是同事关系,均在医院儿科工作。

 

20177月,王某与孙某分手,王某自认为是张某造成的,故对他心生怨恨。 

 

2017930745分左右,在张某步行上班途中,王某持事前准备好的一把尖刀,朝张某腰部、胸部连续捅刺三刀。经抢救无效,张某于当日1241死亡 

 

2018331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王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事后,张某家属为他申请工伤。

 

201868日,钦州市人社局认定张某步行上班过程中受到的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张某家属不服,提起复议。

 

201810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张某家属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院裁决:

一审二审擅自拼接法律规定

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审:在上班途中受到故意伤害,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审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陈述可以确定,张某于2017930日早上前往的医院是自己的工作地点,也是处于正常到单位上班的时间,其目的亦明确即上班。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列举的情形来理解,工作时间可以放宽到上下班期间,地点也可放宽到工作场所之外

 

于张某而言,其在上班途中受到王某的故意伤害,应当认定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受到意外伤害,张某所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被告市人社局、人社厅在受理涉案工伤认定申请和复议申请后,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未详尽分析,作出的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一审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撤销省人社厅复议决定;责令市人社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涉案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市人社局和省人社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一审判决恰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恰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人社局和省人社厅均不服,申请再审

 

 

高院: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不应认定为工伤

 

高院认为,判断张某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标准,要看张某的情况是否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和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本案中,张某是在上班路上被王某刺死,很明显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王某对张某心怀不满,也不是因为张某履行医生职责导致的,张某所受暴力伤害,也不符合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

 

另外,张某的情况虽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的情形,但却不符合后半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而是来自于王某的故意暴力伤害

 

一、二审法院在判决中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拼接为一个法律规范,违反了法律适用规则。所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暴力伤害,此种情形是不属于工伤的。

 

综上,原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高院撤销了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并驳回了张某亲属提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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