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企业动态新闻资讯列表

新闻资讯

结婚时间过短,彩礼返还比例如何确定?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4-06-18 17:45:01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鲁法案例【2024353

现实生活中,双方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在这样闪离的情况下,彩礼应如何返还?近日,莱阳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依法对彩礼返还事宜作出了合理判定。

 

案情简介

2021年,原告孙某与被告吕某经人介绍认识,20229月,原告与被告订婚,在订婚当日,原告给付了被告彩礼51800元及三金”42000元。202211月,双方在莱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双方共同生活至20236月。原告孙某起诉至莱阳市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并判决被告返还彩礼及三金共计938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缔结婚姻关系,订婚后男方通常会给付女方一定的财物,即给付彩礼等礼金,是一种重要的民间习俗。通过庭审中对相关证据的质证,法院认定案涉彩礼及三金的数额共计93800元。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如何确定彩礼及三金返还的具体比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考虑到双方婚后仅共同生活半年多,被告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建立非正当男女关系,对双方婚姻关系破裂存在较大过错,据此,法院综合认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及三金款项80000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吕某提出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彩礼,从古至今都是谈婚论嫁时的重要环节,不仅是为了缔结婚约关系,更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和祝福。近年来,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完善相关裁判规则,有助于统一类案的法律适用标准,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规定》第五条明确了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考虑到双方婚后仅共同生活半年多,被告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建立非正当男女关系,对双方婚姻关系破裂存在较大过错,判决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能够妥善平衡双方利益。在实际生活中,让彩礼定位于而非,有利于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新闻资讯仅用于公益普法,贵在分享,文章来源莱阳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高法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私信,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  点击通知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