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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未批缺勤5天陪护病父被开除,法院:人不孝其亲,不如草与木!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4-06-24 13:00:39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2021年12月20日,郭*坤入职北京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21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19日,任财务经理,工作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工资税前20000元。郭*坤因其父亲患颅内恶性肿瘤,向公司提交请假申请,至大连陪护父亲手术。郭*坤于2022年8月1日至8月2日申请年假2天,请假原因为家人住院手术陪护,公司相关人员同意批准。2022年8月3日至8月12日申请事假8天,请假原因为家人住院手术陪护,公司相关人员同意批准。2022年8月15日申请事假5天,请假时间为2022年8月15日至8月19日,请假原因为家人手术后未完全清醒、还需要陪护,公司未批准。郭*坤继续在大连陪护父亲,未到公司上班。2022年8月22日,郭*坤到公司工作。8月23日,郭*坤到公司园区门口,因为健康宝弹窗,未能进入公司上班,被社区要求居家隔离7天,郭*坤向公司说明情况并提交居家办公的申请,未获批准。2022年8月25日,公司向郭*坤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鉴于郭*2022年8月15日至2022年8月19日连续旷工五天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自2022年8月25日起解除与郭*坤的劳动合同,薪资结算以实际出勤日为主,等内容。2022年9月26日,郭*坤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郭*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0元。2023年1月30日,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郭*坤的全部仲裁请求。郭*坤不服该裁决内容,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一审判决:公司在执行管理制度时存在机械管理,未体现出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友善的要求不符一审法院认为,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行使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本案中,公司认定旷工是因为郭*坤申请事假未获批准。对于请假事由,郭*坤因父亲脑瘤病重手术需要陪护,向公司申请事假,该事由是处理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生病子女服侍,父母手术子女陪护,属于子女对父母应尽的责任。郭*坤为尽人子孝道,申请事假,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公司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郭*坤的请假程序亦符合该公司要求,公司不予批准并计为旷工,未注意到劳动关系的人合性,未尽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善意照顾义务,在执行管理制度时存在机械管理,未体现出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友善的要求不符,亦有悖于中华民族的传统孝文化,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故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郭*坤的劳动合同,缺乏正当事由,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郭*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郭*坤主张的数额4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公司支付郭*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00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郭*坤于2022年7月25日至8月14日连续请假均已批准,8月15日郭*坤再次申请5天事假,仲裁和一审并未提供其父亲住院证明,考虑到郭*坤财务岗位的特殊性,不能异地操作财务软件等工作,故公司未予批准,但郭*坤未到岗,其行为属于旷工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第三章员工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等规定合法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关系,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赔偿。二审判决:“人不孝其亲,不如草与木。”公司不予批准,显然不近人情,亦有违事假制度设立之目的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应向郭*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不孝其亲,不如草与木。”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华儿女心中最温暖的情感。为人子女,对生病的父母进行照顾和陪护,是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本案中,郭*坤因父亲生病需回家照顾向公司申请事假,该情形既是处理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同时,郭*坤按照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符合公司要求,体现了对公司劳动秩序的维护和规章制度的遵守。企业管理需要刚性的制度,更需要人情的温度。用人单位应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遵循合理、善意和限度原则,在行使用工管理职权过程中以人为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用工关系。本案中,郭*坤请假事由合理、程序规范,公司应对此给予充分的尊重、理解和宽容,公司不予批准,显然不近人情,亦有违事假制度设立之目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的行为,显属不当,属于违法解除,应向郭*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23)京03民终12786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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