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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向“第三者”转账,妻子能否追回?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4-07-05 11:57:32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婚姻生活中,存在婚内出轨、包养“第三者”等现象,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导致离婚后财产纠纷的事例并不鲜见。那么,像这种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原配是否可以主张返还?贵州贵阳律师在线解答律师事务所来告诉您吧。

基本案情

 

王女士与赵先生在2015年结婚,2017年两人生下女儿。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双方在2019年离婚。后因孩子尚小,王女士与赵先生于2021年复婚。

 

原告王女士称,二人离婚是因为第三者樊女士的介入,认为复婚后丈夫赵先生对樊女士的转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樊女士返还。但赵先生声称他与樊女士的恋爱关系在与王女士复婚后就解除了。双方为此争议不断,王女士将赵先生、樊女士诉至昌平法院。

 

樊女士辩称,自己与赵先生并非赠与关系而是借款关系。恋爱期间,赵先生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自己多次给予资金帮助,赵先生转账是为了还债。

法院判决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赵先生向樊女士转账的10万余元是否系赠与;二是若为赠与,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王女士是否有权要求樊女士返还该款项。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保证书、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法院认定赵先生向樊女士转账的10万余元系赠与。且赵先生、樊女士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系借款和保管关系,结合双方的情感关系,法院对二人辩解不予采信。

 

赵先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樊女士保持恋人关系,将10万余元赠与樊女士,明显不属于为了家庭日常生活而实施的行为,其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女方的利益。结合赵先生与樊女士的不正当关系,该赠与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故法院对王女士主张赵先生赠与樊女士10万余元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王女士有权要求樊女士返还受赠款项。后樊女士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01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人一半的财产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里的“所得”,包括夫妻共同所得、夫或妻一方所得。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之间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并不简单地意味着一人一半,而是两个人不分份额地共同所有,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02

 

什么是家事代理权?该项权利的行使范围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在立法上规定了家事代理制度。家事代理权是指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家庭日常事务实施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行使的权利。

 

该项权利的行使限于家庭日常事务,一般是指夫妻共同生活及家庭共同生活中,必须发生的各种事项。其包括一般家庭日常所发生的事项,如购置食物、衣服、家具等生活用品,娱乐、保健、医疗以及子女教育、老人赡养、雇佣家务服务人员、对亲友的馈赠等事项。

 

03

 

婚内一方财产权益受损的应当如何处理?如何保护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非因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双方应当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不仅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且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夫妻双方应该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互相尊重,彼此支持,正所谓:夫妻财产归共同,擅自处理不可从,婚内权益有保障,法律守护情更浓。

 

04

 

假如夫妻双方婚内分居,一方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双方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结合法律的规定、分居时间的长短、家庭或者另一方对财产的取得是否有贡献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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