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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已超法定退休年龄,能否支持误工费?
菏泽中院:受害人已超法定退休年龄,能否支持误工费?
2023年2月22日7时40分许,谭某某驾驶鲁RXXXX小型轿车,沿西门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医院西门时,与同向行驶的郑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郑某某受伤,谭某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无责任。鲁RXXXX小型轿车在甲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后郑某某将谭某某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谭某某就郑某某主张的误工费辩称:郑某某已经68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应当支付误工费。
经法院审理认为,关于郑某某主张的误工费是否支持,不能单纯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评判标准,受害人即使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然有劳动能力、收入来源,并能提供证据证明的,其误工费请求应当给予合理支持。本案中郑某某虽已满68周岁,但依然有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的能力。郑某某主张在乙饭店工作,其提交的《乙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安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工资微信转账凭证、郑某某与安某某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正在从事劳动并获得报酬以及因本次事故造成其收入减少。故法院依据郑某某事故发生前的平均工资情况判决支持相应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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