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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潍坊市寒亭区法院:股东抽逃出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张某在某管材公司工作期间因工受伤,公司欠张某伤残补助、医疗补助、就业补助等共计6万余元。因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寒亭区人民法院经多方查询,发现该公司发起股东彭某在2001年实缴出资30万元,但随后在很短时间内又将该款项转出至自己父亲的账户。彭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管材公司与款项接收人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也未能就此作出合理说明。
寒亭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彭某作为公司股东实缴出资后又转出的行为属于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应认定为抽逃出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追加彭某为被执行人,并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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