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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经绿化施工路段不慎跌入树坑受伤,谁该担责?
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公共道路关系到每个人的出行安全和自由,公共场所和公共道路往往人流密集、交通繁忙,因绿化或铺设管道、修缮下水道等施工作业保障措施不到位,势必会带来安全隐患。市民路过施工现场碰上“隐形陷阱”,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地面施工损害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使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害,施工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构成要件有三:1.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进行地面施工作业,是指进行挖坑、修路、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架设电线、挖坑植树、铺设管道、维修公路等,只要进行地面施工活动,均在规范之列;2.因地面施工活动造成他人损害,主要是人身伤亡但也包括财产损害,损害结果应当实际发生,如果仅仅形成了危险或妨碍,不适用本规则。损害应当是对他人的损害,即施工人及其雇佣人员以外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3.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地面施工损害责任是一种不作为责任,施工人对施工场地负有管理和维护义务,这一义务基于其对工地现场的控制权,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是其法定义务,并对此负有证明责任。设置的警示标志应当明显、醒目,足以引起他人对施工现场的注意,从而采取减速、绕行等应对措施,并确保应对措施安全、可靠。损害发生后,施工人只有举证证明其同时履行了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两项作为义务,才能够达到无过错免责的证明标准。
在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中,因该类施工往往具有临时性和时限性的特点,受害人一般是路过此地发生事故,事发具有偶然性,故此类事故一般没有视频、图片、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受害人提交的证据多为间接证据,这就导致对损害事实的认定难度较大。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到,若受害人在偶遇突发状况、身体受伤情况下已尽到正常人所能够尽到的举证责任时,不应苛责受害人提供完整、直接的证据,应对间接证据进行审查,进而综合考量能否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在对间接证据具体审查时,一方面,可以从当事人自身陈述与其他证据是否吻合进行审查,如陈述的时间、地点、受伤部位等细节与急救记录、报警通话、证人证言、急诊病历等是否吻合;另一方面,可以对间接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予以审查,如事发第一时间形成的报警记录、急救病历、求助通话等与后续诊疗、痕迹照片等是否一致;此外,还可以进行现场勘查,就受伤部位、伤情与现场地形地貌、周围环境是否符合进行审查;如无相互矛盾或违背常理之处,足已达到高度盖然性,应就地面施工致人身损害的事实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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