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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2个老父亲的错误决定,让她再婚不成反涉“重婚”……
黎*和男友相处3年了
两人一直想结婚
可就是领不了结婚证
不仅如此
黎*还被当地民政部门
告知“涉嫌重婚”
再婚不成反涉“重婚”
黎*是河南人,2007年与前夫结婚,三年后他们因性格不合而离婚。2021年,黎*与一名老乡相识相恋,同年11月,两人高高兴兴地来到河南某县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然而民政局却对他们的结婚登记申请不予核准,这让他们十分诧异。询问得知,婚姻登记管理系统显示:2006年和2009年,黎*与吴*海在苏州市某区民政局先后办理了结婚和离婚登记;2007年和2010年,黎*又与前夫在河南某县民政局先后办理了结婚和离婚登记。
也就是说,2007年至2009年,黎*在婚姻登记系统上同时存在两段婚姻登记的事实,她已经涉嫌重婚了。工作人员的话犹如晴天霹雳,让原本憧憬着步入婚姻殿堂的两人震惊不已。
“我根本不认识吴*海,也没去过苏州,怎么会跟他在苏州办结婚登记呢?”黎*百思不得其解。
困惑之余,她想起老家的邻居李*书,李*书比黎*小几岁,多年前嫁到了苏州,也许能请她帮忙查查看,是否能联系到吴*海,弄清楚这是怎么一回事。
“姐,对不住,都是我一时糊涂害了你!”令黎*没想到的是,刚联系上李*书,对方就哭着道出了一段原委。
原来,2006年,李*书在苏州打工时认识吴*海,不久两人便决定结婚。由于当时李*书尚未达到法定婚龄,李*书就想到自己与老家邻居黎*面容十分相仿,便让父亲向黎*父亲借黎*家的户口本。
两家是关系很好的老邻居,两位老人文化水平都比较低,并不清楚其中的利害关系,黎*父亲便将户口本借给了李*书父亲。
李*书带着黎家的户口本,用自己的照片到当地派出所补办了一张载有黎*身份信息的身份证。当年,她用这张身份证与吴*海在苏州某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3年后这两人分手,又办理了离婚。
由于当时的婚姻登记管理系统没有全国联网,2007年,黎*本人在河南某县结婚登记时,民政部门并未发现此前李*书的“冒名”婚姻登记行为。
两人的父亲文化水平较低,也不清楚借用户口本的影响,始终没有将事情告诉黎*,后来两位老人相继去世,黎*就这样一直被蒙在鼓里,全然不知自己已经“重婚”。
大数据法律监督发挥作用
事情虽然水落石出,面对并非真的想害自己、真诚悔过的李*书,黎*也无意再追究对方的责任,只希望尽快解决重复的婚姻登记问题,撕掉“重婚”的标签,办理新结婚登记。
2021年12月初,黎*和李*书一起赶到苏州某区民政局说明情况,却被告知:“冒名”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形,不符合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的法定条件,因此无法为其撤销婚姻登记。
无奈,2021年12月底,黎*以苏州市某区民政局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姑苏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与吴*海的婚姻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冒名”登记的结婚和离婚行为,分别发生于2006年与2009年,黎*于2021年提起诉讼,超过了5年的起诉期限,裁定驳回其起诉。
事已至此,结婚之事只能暂时搁置。“重婚”的帽子还给黎*的感情、生活和声誉造成了很大负面影响。想尽办法也无法解决难题,她一度心灰意冷,觉得这辈子也无法“翻篇”了。没想到,两年后,检察机关给她打来电话,给事情带来新的转机。
原来2023年8月,苏州市检察院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发现了黎*起诉苏州某区民政局的案件线索,遂将其移交姑苏区检察院。接到案件后,承办检察官李*颜立即着手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检察机关先后调取了该行政诉讼案件的相关案卷,以及黎*、李*书、吴*海3名案涉人员的全部婚姻登记档案资料。李*颜和同事还联系上黎*和李*书本人以及他们的家人、邻居,并远赴河南省某县了解情况。
经过全面细致审查,多次询问当事人、走访当事人亲属、辨认档案照片、比对身份信息等,检察机关最终查实:黎*与吴*海的婚姻登记确系由李*书冒用黎*身份信息办理。
在调阅审查法院案卷后,姑苏区检察院认为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判并无不当。这也表示黎*被冒名顶替办理婚姻登记的错误,确实无法通过诉讼方式予以纠正。
错误婚姻登记终于被撤销
“不能领结婚证就不能名正言顺地办婚礼、买新房、生小孩等,往后的生活怎么办啊?”得知这一结果,黎*泪流满面地向李*颜诉说道。
为了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帮助黎*走出无法再婚的“困局”,2023年10月,姑苏区检察院就该案举行了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等担任听证员。听证人员详细了解完案情后,认为黎*被冒用身份信息办理的婚姻登记,应当被予以撤销。
2023年12月29日,姑苏区检察院根据听证会结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向李*书与吴*海办理结婚登记的苏州市某区民政局,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对黎*被李*书冒用身份作出的婚姻登记作出处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3月5日,苏州市某区民政局回函,表示采纳检察建议,并且已经撤销婚姻登记系统中黎*与吴*海的婚姻登记,确保其再婚不受影响。
收到回函后,李*颜第一时间电话告知了黎*这一好消息。一个月后,黎*和男友如愿领到了结婚证。
婚姻登记是确立或解除公民婚姻关系的重要行政行为,事关婚姻关系保护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更关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在“无网”时期,被冒用、登记错误、利用假身份信息登记婚姻的现象比较多,也不容易被发现,当联网后,这些历史遗留乱象也就陆续浮出水面。
办案检察官提醒,少数人故意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婚姻登记,不仅严重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和道德规范,也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公民要保管好个人身份证件,不要随意出借给他人,以防被他人冒用。同时,要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因超过诉讼期限导致案件无法进入实体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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