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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组长猥亵女实习生还四处吹嘘,获刑!
一个车间组长,猥亵女实习生十几次,以此当作炫耀的资本四处吹嘘。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相关问题,近日,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与该区人民法院向涉案企业制发联合建议书,督促涉案企业进一步优化管理。
不服从就利用职权刁难
2023年,即将毕业的姜某来到一家制作维修电子产品显示屏的公司实习,姜某在车间实习期间结识了冯某等几个和自己同龄的女实习生。几个女孩很快熟络起来,经常在休息时聚在一起聊天。
一次,几个女孩正聊得起兴,车间组长吴某突然插话进来,没聊几句,就开始口出不雅之词。不仅如此,吴某还摆出领导架子,要请几个女孩吃饭,姜某拒绝了吴某的邀请,这让吴某觉得很没面子。之后,吴某就利用手中的职权来刁难姜某,故意给她安排无法完成的任务。在车间这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中,吴某像是一个“山大王”,他可以决定工作安排、考核绩效、出勤排班等事宜,如果有人不顺从他的意愿,他就会用各种手段进行报复。而且,在实习生的考核中,吴某的意见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姜某等人根本不敢得罪他,只能忍气吞声,默默承受着吴某的欺凌。
经过三个月的时间,吴某基本摸清了这些女实习生的性格和脾气,遂将目标锁定在姜某和冯某身上。刚开始是摸手、碰肩膀,之后就是假意搭在肩膀上的手没有扶稳,笔直地滑向对方的胸口。起初,冯某以为是正常的上下级接触,没有太过在意。正因如此,吴某的举动开始一步步升级。
狭小空间里的噩梦
2023年11月15日,冯某在工位工作时,吴某再次贴上来,对其实施猥亵。据事后了解,像这样的行为共发生了十几次,每次约半个小时。就在相隔没几天的时间里,吴某又趁午间休息的时候,在姜某的工位上强行搂抱她,对姜某实施猥亵。
姜某等人的工位十分狭窄,呈“凹”字形,其中三面被近乎一名成年男子身高的货架围挡,为了方便工人看清显示屏是否存在不明亮点,车间货架上统一挂着黑色布帘,将工位内发生的一切与外界隔开,光线十分昏暗。
姜某透露,当猥亵行为发生时,自己也尝试过大力推开吴某,但是她和吴某的力量相差悬殊,根本无法轻易挣脱。黑色布帘的背后,姜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名声,不敢叫也不敢做出过于激烈的反抗动作。
平时,吴某常常向朋友们吹嘘自己的“魅力”,将他对女实习生的不当行为当作炫耀的资本。
随着吴某的行为愈加肆无忌惮,姜某和冯某实在无法忍受,她们决定寻求帮助,私下将此事告诉了自己的带队老师。2023年11月30日,带队老师决定向公司提出投诉,要求公司对吴某进行处理。这时,其他几位被吴某骚扰过的女生也站出来指证吴某。
“我们大家都知道吴某爱对女生动手动脚,车间里面,人家即使看到我被吴某骚扰了,也不敢阻止。”……对此,吴某却有另一番说辞:“什么骚扰?检查电子屏时,我得手把手教,碰几下难免的。这些小女生,反应就是大,是她们自己想太多了。”
吴某和姜某等人各执一词,公司考虑到车间并未安装监控,没有实质性物证,最终未予处理。
2023年12月1日,带队老师决定带着姜某等人报警。
准确认定强制猥亵行为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刻赶往该公司,问询过程中,除了女工人之外,还有5名男工人也作证吴某曾对女工动手动脚。“我看到姜某在工位上被吴某从后面摸肩膀,她一直都侧身躲闪。我们工位空间狭小,吴某坐在姜某后面的时候,她只能被迫与他贴得很近。”其中一位作证的男工人说道。
公安机关研判认为,虽然没有监控证据,但搜集到的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彼此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吴某的犯罪事实。今年3月5日,公安机关将吴某涉嫌强制猥亵案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吴某避重就轻,仅承认实施了部分轻微猥亵行为。吴某的辩护人还提出,吴某猥亵情节轻微,只是由于男女对此认知、感受不同,被害人反应过激才导致案发。
“但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吴某不仅实施了猥亵行为,部分猥亵程度也达到了刑事追诉标准。”办案检察官向记者介绍:“根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猥亵的行为既可以入刑,也可以只是行政处罚。大多数强制猥亵案件,是需要犯罪嫌疑人采取身体压制等暴力、胁迫手段。如果不存在这些典型手段,就要审查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方式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经审查认定,吴某猥亵姜某、冯某的强度已经达到被害人难以反抗的程度。
第一,被害人及多名证人均证实由于吴某担任车间组长一职,姜某、冯某等人担心遭到吴某打击报复,故仅仅口头警告、动作躲闪,而不敢大声呵斥、制止其行为。
第二,多名证人均证实,由于姜某、冯某工位的特殊环境,导致其在遭受吴某猥亵时不能大幅动作,难以躲避、无从反抗。
办案检察官指出:“工厂通常需要大量从事体力劳动的工作人员,女性员工容易处在弱势地位,发生突发情况后也更为被动。此外,这也暴露出像工厂车间这类的工作单位,其防范性骚扰的机制和法治意识还未完全建立起来。”
今年7月22日,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与该区人民法院向涉案企业制发联合建议书,建议企业制定预防、制止女职工在劳动场所遭受性骚扰的制度和措施,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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