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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一男子因夫妻矛盾直播时辱骂岳父母!法院判了...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4-08-29 15:37:27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近年来,网络直播等社交平台的兴起,为网民交友、带货等提供了便捷。但与此同时,网络直播平台也被一些人利用成为辱骂、贬低他人、发泄个人情绪的渠道。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种行为,很容易就滑入违法的深渊。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男子贾某某与张某曾是夫妻关系,二人因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23年的一天,夫妻二人在共同经营的麻辣烫店再次发生争执,张某将店内物品毁坏后离开。贾某某由此心生不满,于是在快手平台直播过程中多次辱骂自己的岳父岳母。后妻子张某诉至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请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后双方离婚。

同时,张某的父母张某某、王某某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贾某某停止侵害、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贾某某在其快手直播时对张某某、王某某进行辱骂,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困扰,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民事主体在快手平台中发布侮辱、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压力,应赔偿原告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贾某某在其快手平台上向原告张某某、王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律师释法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中银(临沂)律师事务所胡月丽律师认为:
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的应用,人人都有一只麦克风,网络暴力也悄然出现,网络上任意诽谤、胡乱造谣、侵犯隐私等种种行为,都显示着网络暴力的严重性。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发表任何言论都应遵守法律法规,任何违法行为都将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当名誉权受到他人侵害时,被侵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当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自己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并且不及时制止将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也就是人格权侵害禁令
同时,侵权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节严重的话将涉嫌触犯侮辱罪、诽谤罪。因为侮辱罪、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所以被侵权人依法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当前很多侵害名誉权行为都发生在网络平台,根据法律规定,当我们发现自己的名誉权被侵害时,可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应当根据初步的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果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失扩大的部分应当与侵权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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