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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借名买房”,分手后要求过户遭拒绝,怎么办?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4-08-29 15:49:18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法治在线报道:男方在恋爱时与女方约定,男方全额出资,以女方名义买房,尚未办理房产证时二人分手,现开发商将不动产权证办理至女方名下,男方还能要回房屋吗?贵州贵阳律师事务所来告诉您吧。
基本案情
2005年秋,张叔叔与刘阿姨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2006年中,二人准备结婚,刘阿姨提出为避免婚后居无定所,结婚应以购房为前提,张叔叔表示同意。因张叔叔有子女,刘阿姨无子女,二人担心重组家庭将在日后产生继承问题,双方协商一致案涉房屋以刘阿姨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来登记在刘阿姨名下。在张叔叔付完全款后,二人发生争吵终止恋爱关系,房屋一直由张叔叔实际占有使用。但因购房时,合同由刘阿姨签署,办理房产证时,开发商只能将房产证办理至刘阿姨名下,现张叔叔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刘阿姨配合其办理过户手续,将该房屋办理至张叔叔名下。
审理过程
刘阿姨表示,张叔叔所述事实是属实的,当时二人对于借刘阿姨名义购买涉案房屋是有约定的,但因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的是刘阿姨,案涉房屋现在也登记在其名下,故其仅同意将当时的房款返还给刘叔叔,不同意配合刘叔叔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张叔叔主张其与刘阿姨曾系恋爱关系,刘阿姨提出结婚应以购买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为前提,故以刘阿姨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由张叔叔全额支付房款。刘阿姨对此表示认可,称登记在其名下是为避免重组家庭日后因继承发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阿姨未出资购买案涉房屋,双方恋爱关系破裂已经分手,也不存在日后发生继承的问题,张叔叔为刘阿姨购买房屋的基础丧失;同时,民事行为虽尊崇意思自治,却仍应秉持善意、恪守诚信,在张叔叔有购房能力的情况下,刘阿姨提出为避免婚后居无定所,结婚应以购房为前提,并无不当,但双方分手后,如刘阿姨不返还案涉房屋,易引起女性社会评价的降低,不利于社会善良风俗的营造,亦与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左。综上,对于张叔叔主张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刘阿姨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6〕5号)
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不动产的登记具有推定力,即经合法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但这个推定事实只是证权程序,而非赋权程序,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法院可以依据查明的事实对现有的权属登记予以否定。借名人与出名人达成约定,由借名人实际出资,以出名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属于借名买房,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本案中,房款均由张叔叔支付,房屋由张叔叔实际占有使用,刘阿姨也认可二人关于借名买房的约定。另一方面,即使不构成借名买房,根据二人的陈述也能推断出张叔叔出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刘阿姨名下的行为应该以双方结婚为条件,二人没有登记结婚,所以即使认定为赠与,该赠与也不生效。故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张叔叔所有,刘阿姨需配合张叔叔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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