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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期定了男方临时悔婚,能不退彩礼吗?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4-08-29 15:55:20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引导语:若双方属于未婚同居的情形,那么在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不会仅以是否办理婚姻登记作为衡量标准,而是更会关注实质要件。
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民间风俗习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在婚前由男方及其家庭给付女方及其家庭的的大额财物。婚期将至,两人因琐事闹掰,男方一气之下要悔婚,那么,女方还需退还彩礼吗?让我们一起看一则案例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吧!
大壮和小花于2023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数月后双方决定步入婚姻殿堂,大壮于2023年9月按照农村习俗给予小花彩礼108000元,双方定于2024年农历2月22日举办婚礼。后因琐事不和,大壮于2023年年底提出解除双方恋爱及婚约关系,并诉至法院,要求小花婷返还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未举行结婚仪式。
审理法院认为,大壮在婚前给予小花的108000元属于彩礼的范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否认有过共同生活经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彩礼返还情形,大壮要求小花返还彩礼于法有据。就婚约财产返还数额应当结合当事人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共同生活以及解除婚约的原因、过错等因素予以综合考量。
虽然结婚与否系个人自由,但任何自由都应有一定限制。双方已按当地风俗确定举办的婚礼日期,大壮在小花无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单方提出解除婚约,其悔婚的行为会造成小花在一定范围内名誉受损,且小花因准备婚礼花费较大造成了损失。从风俗和道德层面上看,大壮存在一定的过错。在综合考虑各因素后,审理法院酌定小花返还彩礼91800元。
以案普法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为妥善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平衡双方利益。《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6条规定: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案件,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亦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由上可见,并不是说男方悔婚,女方就不需要退还彩礼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上述法定返还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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