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据新疆法治报报道,近日,乌市一名律师因在法庭上作伪证,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罚款1万元。该院民一庭开庭审理上诉人雷某、被上诉人陈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时,执业律师蔡某作为上诉人雷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庭审期间,为查明案情,承办法官要求蔡某接通上诉人雷某电话,以便对雷某本人进行询问。蔡某拨通“雷某”的电话,对方应答时自称是雷某。但被上诉人陈某当庭指出,接电话的不是雷某。法庭对蔡某训诫后,蔡某接通另一个电话,经法院核实及陈某认可,才确认此次应答人为雷某。在法官说明事情原委后,雷某明确否认先前接通电话。此时,律师蔡某承认首次接通电话的并非雷某本人。法院认为,律师作为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司法程序,遵守庭审纪律,不得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本案中,蔡某作为律师,是法律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但蔡某在法庭中谎称应答人为被代理人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蔡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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