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案主审法官庭后表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运输合同纠纷的双方仅为乘客和承运人,网约车平台为信息服务提供者,并非实际承运人。也就是说,发生纠纷后,乘客若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是由承运人承担责任,而非网约车平台。
对于承运人是否应当承担乘客误机损失的问题,法官表示,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本案中司机赵师傅存在私自改变行车路线、未按约定时间到达上车地点、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故意“龟速行驶”等违约行为,造成王女士误机,则应当赔偿王女士的损失。
关于乘客误机损失如何确定的问题,法官解释称,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简单来说,赔偿范围就是一方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和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可得利益损失。”法官说,本案中如果赵师傅存在违约行为,导致王女士的误机,王女士因此产生的改签费或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的费用就属于直接损失,可以获得赔偿。
若王女士因误机未能与客户签订合同,产生损失数百万元,其是否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显然,这不属于直接损失,也是司机在接单时无法预见到的,因此不能要求承运人予以赔偿。”法官表示,作为乘客,应合理安排出行,在交通拥堵时段更要预留充足时间,避免出现因行程延误产生不必要损失;作为出租车司机,应当忠于职守,尽自己最大努力将乘客安全、及时地送达目的地,充分体现职业精神,司机爱岗敬业,乘客诚信友善,才能共同营造文明出行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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