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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后,与用人单位“两不找”情形下劳动关系是否解除?
鲁法案例【2024】542
实践中,经常存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双方之间没有联系,在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关系是持续存续还是解除,如果劳动合同关系解除,解除时间如何确定?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7日,张*红入职某公司,双方形成劳动合同关系。2023年1月11日,张*红在公司工作时受伤,被送往医院门诊治疗后即在家休息,之后双方均未提出复工要求,张*红的工资支付至2023年1月11日。张*红因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张*红与公司自2021年9月7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红受伤后的门诊病历显示“循序渐进康复锻炼,8-10周内避免持重”,月余后张*红又前往医院就诊,病历显示“继续口服药物治疗”,后续再无其他就诊记录,也无其他医嘱显示休养时间,结合《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病历医嘱以及从劳动者身体健康角度考虑,法院酌定张*红伤后的休养期为三个月,即2023年1月11日至2023年4月10日。张*红受伤三个月后即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今,双方均未提出复工的要求,实际上已经处于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停发工资的一种“两不找”状态,应视为双方无继续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关系事实上已自休养期满日解除。法院判决,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张*红自2021年9月7日至2023年4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者工伤后回家休养,在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关系是持续存续还是解除,如果劳动合同关系解除,解除时间如何确定。本案中的张*红受伤后在医院门诊治疗后即遵医嘱回家休养,自2023年1月受伤至2023年7月申请仲裁,双方均未提出复工的要求,工伤后公司也未再支付过张*红工资,实际上双方已经形成了一种两不找的状态。这种情况下如果再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持续存在就违背了当事人的本意,背离了事实真相,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关于解除的时间,应当给劳动者留必要的康复休养期,根据医嘱中的避免持重时间建议以及山东省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法院综合认定应为劳动者留三个月的休养期,劳动关系自休养期满后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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