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瑟瑟发抖!公司少批半天病假,法院:构成强迫劳动,需支付经济补偿!
高*妹于2022年4月21日入职华安公司,从事信控岗位工作。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3,500元+绩效+提成。公司员工考勤及假期管理办法(V2.0)规定,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实际在岗时间9小时,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午休12:00-13:30。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执行非上述工作时间的,需报人力资源中心、行政部批准备案后方可执行。员工每天上班、午休时段、下班均须使用电子考勤系统打卡。2023年2月17日,高*妹因身体原因向其代理组长万*请假1天去医院检查,万*表示不能给1天假,最多能给半天假,高*妹表示那我只能离职了。2023年2月20日,高*妹向公司申请离职,离职原因写明:因长期加班,工作压力大,劳动导致身体不太好,申请离职,望批准。2023年3月17日,高*妹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仲裁委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于2023年3月21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高*妹不服,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379.9元及加班费10,690元。经法庭调查,高*妹提供工作群微信记录显示,高*妹所在部门组长赵小利在微信群中通知说“宝子们,今天帮你们申请双休,会议上被老方一顿骂......,以后不让6点打卡,总部抓这个事、新人6:30下班,完成总部指标的7点......、宝子们我今天就想6:30下班,我相信你们比我更想,现在总回款10.79差5,400,今天达标我给你申请这周休息一天、新人双休哈,其他人明天9:30分别迟到,咱们周日休息”公司负责人刘总微信通知“业务岗管理岗及员工18:00可以先打卡,但必须回来加班,或者加完班后打卡,不得出现在18:00左右打卡下班的现象。”高级信控主管在2023年1月3日18:26通知大家6:30都去会议室,2023年1月25日(正月初四)9:28,高级信控专员在群里询问大家都到了吗?15:07通知大家下班,2023年2月13日通知所有人今天加班到八点......等。高*妹提供的微信记录及打卡记录证明存在休息日加班共计15天,平时加班共计38.62小时。
一审判决:请假看病系劳动者法定的病休权利,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认为,关于高*妹主张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的权利,但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请假去看病治疗系劳动者享有的法定的病休权利。本案中,高*妹提供录音可以证明其存在向其上级领导提出请假1天去看病的申请并未准许的情形,最终导致高*妹申请离职,公司应向高*妹支付经济补偿金。高*妹在公司处工作半年以上不足一年,按照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为3,500元。本案中,高*妹提供的微信记录及打卡记录显示,公司存在经常要求高*妹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情形,公司应支付高*妹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工资。高*妹休息日加班15天,加班的工资报酬为4,827.59元(3,500÷21.75×15天×200%),延时加班工资报酬为1,165.26元(3,500元÷21.75天÷8×38.62小时×150%)。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高*妹经济补偿金3,500元及加班费5,992.85元。
公司上诉:一审法院仅凭公司未批准多半天的请假而判公司承担责任,对公司的管理工作产生了十分严重的影响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1、有关劳动关系解除原因,本案是高*妹个人主动申请解除劳动合同,高*妹因请病假一天而获批半天而主动选择辞职,辞职是她的个人选择,即使请假未获批准,她也可根据实际检查情况选择延长病假,公司并未强迫高*妹离职。一审法院仅凭公司未批准高*妹多半天的请假而认定公司承担责任,对公司的管理工作产生了十分严重的影响。2、有关是否加班的问题,公司认为劳动者加班应遵守用人单位关于加班审批的规定,未有审批或者审批不完整的虚假加班和恶意加班的行为损害用人单位利益。同时高*妹通过提交打卡时间混淆延迟打卡时间与加班的概念。延迟打卡时间的原因有无数种,并非只为单一的公司要求加班,一审法院仅根据打卡时间而认定该时间一定在加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审判决:劳动者就医是应有的权利,高*妹请假一天并无不合理之处,公司仅批准半天属强迫劳动,应支付经济补偿本院认为,关于公司是否应当向高*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高*妹因身体不适于2023年2月17日向公司申请2023年2月18日(星期六)休假一天到医院就诊,公司仅批准高*妹休假半天,高*妹无奈申请离职。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健康原因就医是其作为劳动者应有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保障。高*妹因就医需要向公司请假一天并无不合理之处,公司仅批准半天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属于强迫劳动者提供劳动,高*妹无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审判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公司的该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加班费问题。高*妹主张其存在加班事实并提供打卡记录、微信群沟通记录予以证明,高*妹提供的微信沟通记录载明的内容足以证明公司安排高*妹等员工加班的事实,作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并非高*妹主动申请加班,无需再履行加班审批程序。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4)辽01民终3287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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