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婚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约定在以后的生活中不得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否则另一方将有权要求离婚,后女方再次发现男方与其他异性进行暧昧交往,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贵州贵阳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来告诉您吧。2020年初,小伟与小燕办理了婚姻登记并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但结婚不久后,小伟因工作岗位调整,被外派至外地工作,约一个月回家一次,每次在家休息三天左右。至此,两人生活离多聚少,偶有矛盾。2021年12月底,小燕因怀孕要求小伟回家照顾,但小伟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返回。在小燕的强烈要求下,小伟无奈回家,但对小燕态度较为消极,且行为与往常有异。后小燕发现小伟经常与一位异性朋友聊天,且言语十分暧昧,关系非同一般。对此,小燕十分生气并与小伟大吵一架,要求与小伟离婚。在双方家长的干预下,小燕暂时平息怒火,不再要求离婚,但要求小伟作出保证,不再发生类似行为。后小燕(甲方)与小伟(乙方)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约定在以后的生活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包括在微信聊天中发送敏感词汇或敏感性数字红包,暧昧性言行等......若乙方违反约定,则视为重大过错,甲方有权要求离婚,乙方须同意离婚。2023年5月,小燕再次发现小伟与其他异性进行暧昧交往,遂将小伟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时,小伟辩称其并未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所谓聊天记录都是与朋友聊天时的“吹牛”言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不仅是夫妻之间的义务,更是维系夫妻感情和谐健康的基础。本案中,小燕与小伟两人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由于双方长期两地分居影响了夫妻感情。至于两人签订的“忠诚协议”,虽然该协议不能直接产生促使两人离婚的效力,但其能够印证小伟与其他女性发生不当交往的行为,可以证明小伟对于婚姻关系具有重大过错。且在该协议签署后,小伟不仅违反了协议约定,更进一步恶化了两人的夫妻关系,导致双方感情达到确已破裂程度。综上,法院判决准许小燕与小伟离婚。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裁判已经生效。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条规定了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不过该规定仅为倡导性规范,目的在于鼓励人们从事一些法律引导的行为,相关条文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实践中,对于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在不违反法律以及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区别看待。对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约定原则上有效(若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以主张撤销或者调整),而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通常无效(如不得探望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不得再婚等),因为人身关系是人的基本权利,夫妻双方无权进行约定。此外,若夫妻一方存在出轨等情形的,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可以作为另一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小燕与小伟签订的“忠诚协议”虽然不能直接促使双方离婚,但能够印证小伟婚内不忠的行为,可以作为考量夫妻双方情感关系是否破裂、一方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的因素,为小燕主张离婚提供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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