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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了面试登记表就算签订劳动合同?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4-11-26 14:58:56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基本案情

2023620日张某来到某商贸公司应聘电商运营岗位,并填写面试登记表交给公司,后于202375日正式入职,从事运营工作。期间张某多次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131日张某自行提出离职,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202385日至2024131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42311.2元。

 

庭审中,公司辩解,张某已填写面试登记表,该表已载明岗位及薪资,双方已就岗位、薪资、学历状况、工作情况等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进行确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不同意支付。

 

张某表示,其对公司在面试登记表中填写的薪资标准及入职日期均不知情,面试登记表仅用于收集面试者的求职信息,不能就双方劳动关系建立后的相关内容进行确认。

仲裁请求

 

要求公司支付202385日至2024131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42311.2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张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签订劳动合同是规范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确定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本案中,双方确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主张双方填写的面试登记表已载明张某岗位、薪资、学历状况、工作情况等内容,能够明确双方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应当视为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对此,仲裁委员会认为:首先,张某填写面试登记表的时间为2023620日,并非其入职当天;其次,公司虽在薪资标准入职日期栏目中填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但并未载明张某同意公司填写的内容,而且该表仅公司留存,未一式两份共同持有,因此不能认定张某与公司达成一致意见;最后,面试登记表中缺少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休息休假等内容,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相去甚远。因此,公司不能据此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张某主张202385日至2024131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42311.2元,应予以支持。

案例启示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合同内容应包含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劳动者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主要条款,并应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法律虽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劳动合同的名称,也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但是法律以例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条款。因此,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书面文件是否为劳动合同,主要需审查该书面文件的内容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尤其要审查是否具有劳动者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等与劳动者基本劳动权利密切相关的内容。应聘登记表、聘用通知书、员工登记表等若无劳动合同相关要件,则不能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但如果应聘登记表、聘用通知书、员工登记表等包含了工作内容、工资、工作期限、工作地点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要条款及双方签字捺印等内容,根据内容可以确定双方之间基本权利义务关系,这类材料就具备劳动合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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