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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拿房子不尽赡养义务,法院支持父母行使撤销权
近日,湖南省张家界市审结了一起父母与女儿之间的房产赠与纠纷案件。陈爷爷与张奶奶系夫妻关系,共同育有一子一女。2016年,张奶奶突发肢体活动障碍,经检查、鉴定,属于身体高度残疾,生活无法自理。几年来,夫妇二人无法与儿子取得联系,女儿小陈定居上海,仅回家探望过1次,两位老人未享受到来自子女经济、生活和精神上的赡养。2023年,随着年龄增长,陈爷爷照顾张奶奶逐渐吃力,希望女儿小陈能回家照顾自己与老伴,并承诺将名下价值60万元的房产过户给小陈。
2023年10月,陈爷爷在两位亲属的见证下立下遗嘱,约定名下房产归小陈所有,并在遗嘱上签字确认。随后,夫妇二人与女儿小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申请转让登记手续,小陈未实际支付房屋过户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小陈借口处理工作事宜回到上海,同时承诺尽快离职回家。但半年过去了,小陈依然不主动联系、关心其父母,并以工作繁忙、抽不开身为由拒绝回家。
2024年5月,夫妇二人向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起诉撤销对小陈的赠与,要求小陈返还房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夫妇二人对于该房产立有遗嘱,但被继承人并未死亡,故继承未开始,本案应属于赠与合同性质。此外,双方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实际履行的仍是赠与合同,双方在赠与合同中没有关于撤销赠与的合同约定。因此,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夫妇二人诉请撤销赠与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
本案中,小陈无论是为人子女,还是受赠人,均应负有赡养义务。但其母亲张奶奶瘫痪卧床长达8年之久,小陈长期在外地工作,并未尽照顾和陪伴义务,也未在经济上给予支持,由此可见,小陈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故从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条件看,夫妇二人主张撤销赠与合同,具备事实基础和法律基础。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夫妇二人于2023年10月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女儿小陈于10日内返还房产。小陈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当今社会,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这则案例无疑引发了我们对于道德与法律在老年人权益保护中作用的深入思考。
从道德层面来看,尊老、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美德。案例中的陈爷爷与张奶奶含辛茹苦地将子女抚养成人,在张奶奶身体高度残疾、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下,他们对子女寄予了照顾自己和老伴的期望。然而,女儿小陈定居上海,八年来仅回家探望过一次,未尽到照顾和陪伴义务,也未在经济上给予支持。这种行为无疑违背了传统美德,令人唏嘘。
从法律层面而言,本案中虽然夫妇二人对于房产立有遗嘱,但被继承人并未死亡,故继承未开始,实际上属于赠与合同性质。而小陈作为受赠人,在接受房产后并未履行赡养义务,这使得夫妇二人有权行使法定撤销权。法律明确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这为老年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综合考虑了老人的生活状况、经济条件、赡养需求等因素,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小陈返还房产。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陈爷爷和张奶奶的合法权益,也向社会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老年人的权益不容侵犯。法律不会纵容那些不履行赡养义务却企图获取父母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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