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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劳动者超出15日起诉,法院还受理吗?
鲁法案例【2025】023
■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劳动者超出15日起诉,法院还受理吗?
巩某向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保险公司自2007年1月至2011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9月4日作出聊劳人仲案字【2024】第XXX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申请人仲裁请求已超出仲裁时效,决定不予受理。附注申请人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于2024年9月4日向巩某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巩某自2024年9月20日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巩某申请仲裁事项为确认劳动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之外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在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起15日内提起诉讼,巩某于2024年9月4日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于2024年9月20日提起诉讼,超出15日起诉期限,仲裁裁决生效。故巩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巩某的起诉。当事人对该裁定均未提起上诉,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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