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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母亲偷偷把房子过户给儿子,女儿:那我呢?
母子私自签下一纸合同
接踵而至的
是手足之间
亲情与财产的纠葛
私自将房屋过户
是否侵害其他继承人权益?
北京海淀,法院审理了一起遗产纠纷案件。本案中,王*(化名)与李*(化名)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儿子王*帅(化名)和女儿王*萍(化名)。王*与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处房屋,登记在李*一人名下。
王*于2021年去世,生前未留有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法定继承人也未对房屋进行分割。2022年,王*帅与母亲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至王*帅名下。2023年,李*因病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女儿王*萍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将王*帅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王*帅与李*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原告王*萍诉称,父亲王*于2021年去世,其生前未留有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房屋应是全部继承人共同共有。2022年,王*帅在明知房屋权属情况且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与母亲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恶意将房屋办理过户登记,侵害了其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王*帅辩称,房屋买卖合同是其与李*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房屋过户,双方合同有效。父亲王*于2021年去世后,王*萍并没有提出过分割房屋的请求,这可以证明父亲不论是生前意志还是行为,都同意房屋由母亲李*所有,李*对房屋有独立处分权。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无效因素。
法院:父亲未立遗嘱,
母亲无权单独处分其遗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购买时使用王*与李*工龄,且初始登记在母亲李*名下,是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父亲王*去世后,房屋中属于王*的部分应当作为其遗产进行分割处理,在双方都未举证证明王*存在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的情况下,房屋中属于王*的部分应当作为其遗产发生法定继承,李*无权单独处分王*的遗产。
母亲李*与儿子王*帅在明知未对房屋进行析产继承分割,亦未经父亲王*全部继承人同意或认可情况下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未经女儿王*萍追认,且王*帅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支付房屋房款。因此,李*与王*帅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登记至王*帅名下的行为,侵害了王*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最终认定李*与王*帅就房屋所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擅自处分遗产行为及
恶意串通合同均无效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继承,在被继承人未订立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中,遗产处于法定继承人共同共有,在未有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遗产是法定继承人的共有财产。
本案中,王*去世后,因其未订立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且未有继承人放弃继承,其个人遗产在分割前应当由配偶李*、子女王*帅、王*萍共同共有。
未经全部继承人同意擅自将遗产处分给某一继承人的行为无效。本案中,房屋虽登记在李*名下,但它是王*与李*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去世后,其对于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即作为遗产由李*、王*帅、王*萍的共同共有。李*作为房屋部分所有权人,将房屋通过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出售给王*帅,构成无权处分。
现王*帅虽已办理了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但他与母亲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明知该遗产也存在继承人王*萍权益,其受让该房屋时显然并非善意。且王*帅并未举证证明其就该房屋买卖合同向李*支付合理对价,因此李*的无权处分行为无效,王*帅无法善意取得房屋。因房屋为王*与李*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且李*处分的是全部房屋,所以李*与王*帅的房屋买卖合同全部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实施某种法律行为,造成他人权益损害,如无权处分、一物数卖等行为。恶意串通违反了诚信原则,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判断恶意串通行为,应考虑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客观上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李*与王*帅都明知王*在生前并没有针对房屋订立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且明知王*萍也是王*法定继承人。在此情况下,二人仍然通过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处分房屋,必然侵害了王*萍作为继承人对于房屋的合法继承权益。因此,李*与王*帅的房屋买卖行为构成恶意串通,侵害了王*萍的继承权益,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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