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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求爱遭拒后造谣泄愤,判了!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01-22 13:51:34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恋爱本是你情我愿

遭到拒绝

就在短视频平台

恶意造谣、诽谤对方

太过分了!

案情回顾

赵某李某通过网络相识。为追求赵某李某赵某转账10000元,赵某当即退回并拒绝李某的表白。遭到拒绝后,李某心生不满,自2024年2月起,在短视频平台上多次转载赵某的照片,并配上“打着谈恋爱骗钱,大家小心了,一星期被骗一万!直接拉黑,叫赵某!某镇人!实名举报。”等贬损赵某的文字。

 

2024年4月5日,赵某在短视频平台找到李某,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李某表示拒绝,赵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未经赵某同意转载其照片,并发布带有贬损内容的文字,客观上导致赵某的社会评价的降低,侵害赵某的名誉权和肖像权,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支付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在其短视频平台向赵某发布道歉声明,保留时间不少于5日(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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