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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签订后可以反悔吗?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01-22 14:12:18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李某某要求王某返还彩礼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原、被告于2020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22年11月1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李某某给付王某彩礼款近 20000元。后双方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在婚姻登记服务中心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王某于2023年年底之前返还给李某某彩礼 10000元,但是王某至今没有偿还。王某则辩称,离婚协议中退彩礼10000元是被强迫写的,如果王某不写,李某某就不离婚,还称双方是婚介所介绍认识的,李某某婚前说有房子、稳定收入、无外债,均系欺骗王某,王某为了不再受伤,被迫在离婚协议上书写同意退还彩礼10000元。双方协议离婚后,王某未按照离婚协议给付李某某10000元,故李某某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
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的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愿意退还彩礼10000元,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在双方登记离婚后,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退还原告彩礼。被告主张系强迫所写,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强迫、胁迫等行为,故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返还彩礼 10000元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未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没有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致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双方自愿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协商一致并明确约定,婚姻登记机关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查,确认审查属实后即颁发离婚证,因此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应当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协议具有合同效力的普适性,也具有人身特殊性和整体性,应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但经双方确认后不得随意撤销或改变,也不能随意反悔,若主张其无效,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并在法定期间及时主张权利。彩礼作为缔结婚约给付一方的款项,本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但也可由夫妻双方自由协商处置,离婚协议系离婚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确定,也可对彩礼款作出约定。离婚应系婚姻双方冷静思考后的理性选择,不应冲动偏执,更不应不计后果,签订离婚协议应当明确妥当,适当的衡量无可非议,但也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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