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服务
-
法律咨询
-
法律援助
-
免费咨询
新闻资讯
男子为求刺激竟给多名女性“下迷药”!最高检:为实施强奸给人下迷药,应按照严重犯罪处理
导读:男子为求刺激,竟多次给包括其女友在内的多名女性下“迷药”,致她们出现头晕、恶心、呕吐、昏迷等症状……6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以打击新型毒品犯罪为主题的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就包括这起“郭某某欺骗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某为寻求刺激,给多人饮料、酒水中投放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例为办理给他人下迷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件提供了指引。 2015年,郭某某为寻求刺激,产生给其女友张某甲下“迷药”的想法。此后,郭某某通过网络了解药物属性后多次购买三唑仑、γ-羟丁酸。2015年至2020年间,郭某某趁张某甲不知情,多次将购买的“迷药”放入张某甲的酒水饮料中,致其出现头晕、恶心、呕吐、昏睡等症状。其中,2017年1月,郭某某将三唑仑片偷偷放入张某甲酒中让其饮下,致其昏迷两天。 2020年10月5日,郭某某邀请某养生馆工作人员张某乙及其同事王某某(均为女性)到火锅店吃饭。郭某某趁两人离开座位之际,将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药水倒入两人啤酒杯中。后张某乙将啤酒喝下,王某某察觉味道不对将啤酒吐出。不久,张某乙出现头晕、呕吐、昏迷等症状,被送医救治。张某乙的同事怀疑郭某某下药,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判决
2021年8月26日,浙江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郭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同年11月16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指导意义
关于该案的指导意义,最高检指出,当前,一些不法分子给他人投放新型毒品的违法犯罪案件增多,社会危害性大。对于行为人明知系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向他人的饮料、食物中投放,欺骗他人吸食的,应当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而欺骗他人吸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下迷药”如何惩治?最高检:以性关系为目的可追诉强奸
澎湃新闻资深记者 林平
对滥用麻醉、精神药品犯罪案件,最高检要求检察机关从严惩处。6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通报惩治新型毒品犯罪有关情况并发布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案例涉及麻醉、精神药品滥用,特别是“下迷药”等违法犯罪。其中,浙江一国企工作人员郭某某曾为寻求刺激,给他人饮料、酒水中下迷药,检察机关以欺骗他人吸毒进行了追诉。
最高检第二检察厅一级高级检察官黄卫平强调表示,对于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投放麻醉、精神药品,符合强奸罪等严重犯罪构成要件的,要以强奸罪等犯罪进行追诉。
“新型毒品”是相对于传统毒品而言,一般是指通过化学方法进行合成的毒品,即除传统的阿片类、大麻类、可卡因类以外的其他毒品,包括甲基苯丙胺(冰毒)和其他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都属于新型毒品。
“当前毒品犯罪案件总体上是下降态势,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逆势上涨,值得我们高度警惕。”黄卫平直言,特别是新型毒品犯罪伪装性强,交易价格比较低,对青少年诱惑大,有吸食人群年轻化、在特定场所聚集等特点。同时,新型毒品的麻醉、兴奋等作用,容易被不法分子用于强奸、抢劫等犯罪,社会危害严重。
黄卫平表示,从办案情况看,近年来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问题比较突出。一方面作为毒品替代物进行吸食,另一方面利用药品麻醉、致幻作用,在一些娱乐场所尤为突出。下迷药的目的有的是为了实施强奸、猥亵、抢劫等犯罪,有的则为寻求刺激,无特定犯罪目的,在以往的一些案件中存在定性不准确、打击不够有力的问题,这批案例对此类案件办理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是严格区分麻醉、精神药品用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有双重属性,可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使用,也可作为毒品滥用。对于麻醉、精神药品的用途,可以从行为人买卖麻醉、精神药品是否有合法目的予以认定,除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目的以外的用途,原则上均应当认定为非法用途。
二是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对滥用麻醉、精神药品犯罪案件从严惩处。对于向贩毒、吸毒人员贩卖麻醉、精神药品的,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进行追诉。对于非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用途贩卖麻醉、精神药品,以及出于放任的故意,向不特定的人非法贩卖的,均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给人下迷药的,应当按照强奸、抢劫等严重犯罪处理。特别是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时空等具体情形,对于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投放麻醉、精神药品,符合强奸罪等严重犯罪构成要件的,要以强奸罪等犯罪进行追诉,而不能降格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进行处理。
三是严把案件事实证据关。新型毒品犯罪手段隐蔽,要通过提前介入、退回补充侦查等工作机制,引导侦查机关围绕毒品犯罪案件证据体系,及时、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必要时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着重加大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力度,获取关键的客观性证据,尤其要重视手机、电脑中电子数据的勘验、提取和恢复、检索,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四是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办案中要认真审查涉案麻醉、精神药品含量、数量、毒品折算比例、交易价格、犯罪次数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以及衍生犯罪等相关情况,提出适当的量刑建议。
新闻资讯仅用于公益普法,贵在分享,文章来源中国妇女报、检察日报正义网、澎湃新闻、婚姻法之家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私信,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 点击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