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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帮忙炒股,也构成委托理财合同?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02-11 11:41:01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裁判要旨
结合双方当事人文化程度、职业特征、工作性质、股票交易时间点、股票交易频率、双方相识结婚经过、罗某自认婚后按照刘某的意思帮忙炒股等综合因素分析认为刘某曾将自己的个人股票账户交由罗某操作,由于股票出现了亏损等各种原因,罗某向刘某出具了案涉欠条,双方之间构成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炒股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双方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刘某要求罗某按照欠条的内容向其支付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损失并支付利息的诉求显失公平,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但罗某在婚后操作刘某的股票账户炒股,导致刘某婚前个人财产亏损,刘某要求罗某支付该部分款项,符合公平、自愿的原则,予以支持。
诉讼请求
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罗某向刘某支付欠款本金385000元;
2、判令罗某向刘某支付逾期利息28971.24元;
3、本案诉讼费由罗某承担。
一审查明   
刘某、罗某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相识恋爱,2016年6月8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
2022年4月15日,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经该院调解离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罗某于2019年11月26日向刘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本人欠刘某385000元,并承诺按年利率3%支付利息,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日偿还本金加利息。
对于罗某出具的385000元的欠条,刘某称系双方婚前口头约定,刘某将资金打到与罗某海通证券绑定的建行卡里,由罗某进行操作,盈利部分作为双方婚后家庭共同开支,如发生亏损,则由罗某承担全部损失,后经双方结算,罗某为刘某炒股期间,刘某亏损297591.48元,罗某为兑现承诺,出具了上述欠条,多余金额作为利息损失。
罗某否认上述事实,称双方既无书面约定也无口头承诺被告接受委托为刘某炒股。结婚前,罗某没有操作过刘某股票账户,婚后按照刘某的意思帮她操作过,出具欠条时,双方因家庭矛盾已分房而睡,刘某要求罗某出具欠条,否则就不能过夫妻生活,为了生二胎,以免将来后悔,罗某出具了欠条,其本意是想赚钱交给刘某,作为以后生活保障。
又查明,在双方离婚诉讼庭审中,刘某未将上述欠条的证据向法院提交,但刘某在陈述事实时提到罗某出具有一张欠条,要求在分割共同债务时进行冲抵。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民间委托理财,是指客户将资产交给某某公司、投资某某公司、一般企事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由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作为受托人,将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

本案中,刘某与罗某未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合同,而刘某提交的欠条、银行交易明细及相关证券账户操作站点记录等证据结合刘某相关陈述及其他案件事实,并不足以证明双方达成了委托理财的合意及对具体理财方式、收益分配标准、受托人报酬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刘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刘某要求罗某支付投资亏损款项及利息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刘某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上诉称其与罗某之间形成了民间理财合意,且罗某出具了欠条。经查,刘某与罗某在离婚诉讼中已对小孩的抚养以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债务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本案中,罗某否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了民间理财关系,且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合同,刘某提供的欠条、银行转证券流水明细及相关证券账户操作站点记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达成了委托理财的合意,刘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刘某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判决
再审另查明,刘某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交易对账单》显示,结婚前,2016年6月6日,该股票账户价值为142395.86元(卖出股票收入139738.1元+资金余额2657.76元),与该股票账户绑定的建设银行账户余额为11.45元。6月6日至8日期间,股票账户未进行交易,建设银行账户未发生变动。
2016年6月8日,刘某与罗某结婚。
再审对原一、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罗某之间是否构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二、案涉欠条的性质;三、申请人刘某的诉请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再审作如下分析:
一、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罗某之间是否构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刘某的职业为医生,罗某为自由职业,无固定工作,平常自己炒股的同时也帮亲戚炒股。刘某称其将股票账户交由罗某进行操作,后经双方结算,罗某为刘某炒股期间,刘某亏损297591.48元,罗某为兑现承诺,出具了案涉欠条,多余金额作为利息损失。
罗某否认上述事实,辩称没有接受委托为刘某炒股。结婚前,罗某没有操作过刘某股票账户,婚后按照刘某的意思帮她操作过,出具欠条时,双方因家庭矛盾已分房而睡,刘某要求罗某出具欠条,否则就不能过夫妻生活,为了生二胎,以免将来后悔,罗某出具了欠条。
本院结合双方当事人文化程度、职业特征、工作性质、股票交易时间点、股票交易频率、双方相识结婚经过、罗某自认婚后按照刘某的意思帮忙炒股等综合因素分析认为刘某曾将自己的个人股票账户交由罗某操作,由于股票出现了亏损等各种原因,罗某向刘某出具了案涉欠条,双方之间构成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罗某辩称其没有接受委托为刘某炒股,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案涉欠条的性质
刘某在结婚前,其个人股票账户价值为142395.86元,该财产系刘某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刘某又将自己的收入转入股票账户进行炒股,刘某婚后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刘某的陈述,经双方结算,罗某为刘某炒股期间,刘某亏损297591.48元,罗某为兑现承诺,出具了案涉欠条,多余金额作为利息损失。由此,可以认定该案涉欠条包含刘某婚前个人股票亏损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炒股的股票亏损。
罗某辩称出具案涉欠条时,双方因家庭矛盾已分房而睡。罗某作为成年人,即使有想生二胎等想法,也没有必要向刘某1出具高达385000元的欠条。罗某的辩解理由不可信,没有证据证实,也有悖生活常理。故,可以认定案涉欠条的性质并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是双方事后对股票投资理财过程中所产生的财产损失的一种商处方案。
三、申请人刘某的诉请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该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从案涉欠条的内容来看,欠条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即使属于约定,也是约定不明,不符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特征,不足以认定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
另外,双方在离婚诉讼时,已经另案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进行了调解处理。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会由于股票价格的波动带来不确定的投资风险。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罗某在婚后操作刘某的股票账户炒股,导致财产亏损达297591.48元(其中刘某婚前个人财产为142395.86元,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损失为297591.48-142395.86=155195.82元)。依照法律规定,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炒股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双方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刘某要求罗某按照欠条的内容向其支付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损失并支付利息的诉求显失公平,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罗某在婚后操作刘某的股票账户炒股,导致刘某婚前个人财产142395.86元亏损,刘某要求罗某支付该部分款项,符合公平、自愿的原则,本院予以支持。
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某第4号民事判决和某人民法院4某第5号民事判决;
二、罗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某损失142395.86元
三、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3)湘04民再74号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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