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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超市诬陷一个五岁女孩偷窃?事情的真想到底是怎样呢?
超市诬陷一个五岁女孩偷窃?事情的真想到底是怎样呢?
事发在河北省保定市某超市,欧某带着五岁的女儿去超市购物,买了三个皮筋,结账好后经过超市防盗门的时候一直在响,超市的工作人员不管什么原因,将欧某的所有包包都翻了个遍,结果并没有发现任何的问题,此时超市的孙经理出现了,孙经理说小女孩手上戴的手表和超市的一模一样,欧某见状立马回家把购买手表的小票拿出来证明给孙经理看,事后也查明了该超市压根就不卖这一款手表,事后欧某找到该超市的孙经理进行沟通,要求相关的人员给孩子道歉,至今也没有道歉,该超市还说道欧某不要小题大做,这种事情我们处理不了,你爱找谁就找谁去,事后这五岁的女孩一直跟妈妈说:“妈妈,我没有盗窃,我不是小偷”,这已经给孩子造成了心理阴影,现在孩子连学都不敢上,仅仅五岁的小女孩,就遭受到这样的污蔑,道个歉很难吗?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可以处五天以上十天以下拘留,也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贵州贵阳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建议欧某直接报警处理,对孙经理采取自然拘留的处理以及罚款,到时候看看他还能如此嚣张吗?
众所周知,只有公安机关在办案的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才可以对他人进行搜索包裹,其他人你有什么权利能这样做?翻别人的包包搜索,已经侵犯人身自由权,所以说该超市的行为已经严重的侵犯了欧某和她女儿的名誉权,以及人身自由权,既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超市进行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且由公安机关来处理孙经理以及超市相关人员,您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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