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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宫外孕致输卵管切除,法律上男方到底该不该负赔偿责任?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5-15 15:55:34 分类:贵阳律师普法 浏览:1次

     恋爱期间宫外孕致输卵管切除,法律上男方到底该不该负赔偿责任?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这样一起案件终于有了法院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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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情回顾

      本案男方与女方恋爱同居期间发生性关系,因未采取避孕措施后女方腹痛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异位妊娠,需住院手术治疗,经手术治疗一侧输卵管被切除,对女方以后孕育子女产生了严重影响,经鉴定已达九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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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于网络

      热烈的恋情因此次事情也极具降温,最终因术后的损失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男方甚至开始狡辩与其没有任何关系,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最终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权益女方辗转咨询了多家律所询问处理方案,后最终委托我所律师代理。经我所律师详细了解案情,讨论代理方案,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后,对男方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决

      本案经过庭审双方举证质证,激烈辩论后,经法院审理认定如下:

      法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应当符合以下四个要件:

      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二,是行为具有违法性;

      三,是要有损害后果;

      四,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从主客观因素分析,原、被告在恋爱期间自愿发生性行为之时,被告不可能明知会发生宫外孕致原告一侧输卵管切除等损害后果,也更不可能有追求这一后果发生的意图,故被告不存在主观方面上的故意。

      同时,按照一个普通人的判断标准,男女双方发生性行为之时,被告也不可能预见到会产生宫外孕致原告一侧输卵管切除等损害后果,故被告也不可能存在主观上的过失。不论从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判断,本案均不可能推断出被告存在过错

      同时,原、被告相互恋爱并发生性行为时,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无暴力或胁迫等违法行为。双方在恋爱期间自愿发生的性行为,并非我国法律所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即不能认定被告的行为违法。综上,被告的行为不具备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要件,不能认定被告的行为系侵权行为,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虽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原、被告婚前发生性行为之后,导致原告宫外孕行左侧输卵管切除术致使一侧输卵管缺失达到九级伤残的损害后果,从法律规定的诚信、公平原则出发,对损害后果人民法院应当在原、被告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原告与被告二人因情侣关系自愿发生性行为导致原告损害事实的发生,但对左侧输卵管的切除,双方均不存在主观过错,故对损失应适用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对损害后果在双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告提出的怀疑原告怀孕的情形不是其造成,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的损失项目及金额,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年修正)的关规定,参照贵州省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结合本案的实际予以处理。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实际损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



判决部分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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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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