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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偷别人的药材泡酒中毒死亡,谁的责任呢?
偷别人的药材泡酒中毒死亡,谁的责任呢?贵州贵阳民事律师事务所来告诉您吧。
岳某开了一家中药草店,当天出太阳,于是将店里面售卖名叫草屋的药材放到了店面附近的路口晾晒,途径此处的付某见无人看守,以为是何首乌,便顺走了一根回家泡酒,要知道草屋是有剧毒的,付某的父母喝酒之后很快就失去了生命,家属报警之后,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岳某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并赔偿付某家属30余万元,岳某家不服,明明是别人偷了我的东西自己给吃死了,凭什么自己还要承担责任,于是提起上诉,中院将案件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检察院撤回了对岳某的犯罪指控,刑事案件是撤销了,但是付某的家属也不服,又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付某偷窃他人的中草药并误食中毒,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而岳某晾晒的草屋属于有毒物品晾晒,在公众场合并没有放置警告牌之类的予以提醒,所以岳某也是有一定过错的,因此岳某赔偿25万余元,岳某不服,于是提起上诉,二审认为岳某虽然存在过错,但是过错程度相对较轻,因此酌情将赔偿金降低到了4万元,对此,您怎么看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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