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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债权转让
未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能否随主债权一并转让?
根据《民法典》第546条规定,我国在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不动产抵押权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无须进行转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第1款在肯定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方面采取登记生效原则的同时,也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7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7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可见,法律无特殊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以及从权力不专属于债权人自身时,不动产抵押权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无须进行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