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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
构成表见代理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行为人在没有获得被代理人授权的情况下,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且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行为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
(1)被代理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但事实上他并没有对该他人进行授权,第三人基于这种信赖而与该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2)被代理人对代理人之间的委托授权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但尚未收回授权委托书,相对人基于对该代理证书的信赖,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3)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合理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授权委托书,导致相对人不知道代理关系终止而仍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4)行为人的外观表象足以使第三人认为其是有代理权而与之交易。
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
(1)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约定的义务。
(2)表见代理对相对人来说,相对人既有权主张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主张成立表见代理。需要注意的是。在相对人不主张表见代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人或者无权代理人不得主张表见代理,因为表见代理制度是保护善意相对人和交易安全的,而非保护无权代理人的利益。
(3)表见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因承受表见代理的后果而遭受损害的,有权向行为人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