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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与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形式、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周期、劳动关系的解除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区别。
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可以与多家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劳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 ;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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