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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可能危及其债权的情形时,在后履行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所负债务的权利。
说明对方财产状况恶化的情形有: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注意:当事人中止履行时,要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没有能力履行,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且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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