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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先诉抗辩权?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12-26 11:30:54 分类:贵阳律师普法 浏览:1次

一般保证人在债权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之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当债权人还没有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且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不足以完全履行完毕前,是不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的本意不是债权人只能先起诉债务人,可以将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只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是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

先诉抗辩权的例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的权利。

若存在以上这几种情形,一般保证人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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