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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12-26 11:31:57 分类:贵阳律师普法 浏览:1次

婚姻关系一方存在过错,且符合下列五种情形之一而导致双方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

“有其他重大过错”系兜底条款,应根据类推解释进行确定,过错的程度等应与上述前四种情形相当,比如一方存在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过错的。

若一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但过错不符合上诉列举的五种情形,或者过错虽然符合五种情形,但并没有因此导致双方离婚这一结果,无过错方也无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若双方都有过错时,双方都不符合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要求,均无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承担主体,仅限夫妻双方中有过错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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