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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的维修费用应由谁承担?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12-26 11:39:16 分类:贵阳律师普法 浏览:1次

《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一般情况下,房屋的老化或者房屋内的水管、下水管漏水以及家用电器的自然损坏等,由房东自行承担维修义务。如果房东拒绝维修时,承租人也可以自行请人维修,维修费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承租人有权要求房东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12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713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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