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律师普法

当前位置: 首页 关于我们贵阳律师普法列表

贵阳律师普法

“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法定离婚事由?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4-01-08 17:48:17 分类:贵阳律师普法 浏览:1次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第一款第一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可以将这种情形直接理解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许离婚。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关注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让我做您身边的法律援助。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