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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法定离婚事由?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第一款第一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可以将这种情形直接理解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许离婚。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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