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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自愿认罪认罚的程序: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2、愿意接受处罚,同意量刑建议;
3、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4、起诉指控的罪名和审理的罪名不一致的;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