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服务
-
法律咨询
-
法律援助
-
免费咨询
贵阳律师普法
“耍酒疯”毁坏财物行为如何定性?
我们经常能从新闻报道中看到,一些人在酒后随意破坏外面停在路边的车或者其他属于他人的物品,这种破坏财产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权益,同时也扰乱了社会秩序。那么,对于这种行为,应该如何进行定性呢?
首先,从主观故意来看,行为人随意破坏财物的行为明显与被损物品的所有者没有私下冲突或其他利害关系,其毁损的物品没有特定指向。
其次,从客观行为来看,行为人通常处于临时起意的状态,其毁损的财物也存在不特定性的特点。
最后,从法益的角度分析,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既包括公共管理秩序不受侵害,也包括公私财产的安全。
因此,该种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