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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一方父母赠与的财物算谁的?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4-02-23 15:51:50 分类:贵阳律师普法 浏览:1次

视不同的情况看。

如果一方父母赠与对方财物是以附带结婚为条件或义务的,在受赠人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时,受赠人具有归还财物的义务。
  如果一方父母在赠与对方财物时并没有附带义务或者没有证据证明赠与是附条件的。该方父母在恋人分手后不能要求对方归还所赠与的财物。
特别提示: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

2)赠与合同不具有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

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赠与人可行使法定撤销权,这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无关: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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