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服务
-
法律咨询
-
法律援助
-
免费咨询
贵阳律师普法
非全日制用工注意事项
1、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同样构成劳动关系。
2、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3、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5、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6、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7、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8、男性未满60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