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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终止是否需支付代通知金?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4-02-28 14:13:37 分类:贵阳律师普法 浏览:1次

     法律没有规定,单位在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即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条规定,只有在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而解除劳动合同时才需支付代通知金,如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了便无需支付。
三种情形分别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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