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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发生工伤提出离职,能否获经济补偿?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4-03-04 10:05:48 分类:贵阳律师普法 浏览:1次

    劳动者从事有毒、有害因素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提供的,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劳动者因患职业病提出离职,并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对其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已采取了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员工提供了职业病防护用品,且相关防护设备(用品)均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的,劳动者主张的经济补偿可以得到支持。除此之外其他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提出离职的,不能主张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从事有毒、有害因素工作的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则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针对劳动者因患职业病提出辞职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补偿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对其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已采取了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员工提供了职业病防护用品,且相关防护设备(用品)均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的,劳动者主张的经济补偿可以得到支持。除此之外因其他情形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提出离职的,不能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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