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律师普法

当前位置: 首页 关于我们贵阳律师普法列表

贵阳律师普法

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4-03-04 10:06:38 分类:贵阳律师普法 浏览:1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将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