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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能否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务中对该项规定理解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将其理解为: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只有在双方均同意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就是说第二次固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劳动关系终止权,只有在双方达成“续订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后,单位才有义务跟劳动者续签固定或无固定劳动合同。
第二种观点将其理解为: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无劳动关系终止权,对是否续订劳动合同无选择权,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就终止了,该条款并没有将“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列为特殊情形。所以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想续签,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后,是能解除劳动关系的。